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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1162-2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莫秋兰、陈武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162-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32号。法定代表人黄天国。被执行人莫秋兰,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陈武宏,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陈燕凤,女,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莫秋兰、陈武宏、陈燕凤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青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