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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254号之一

陈芝碧与闫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芝碧,闫复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芝碧,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闫复远,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芝碧申请执行闫复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闫复远偿还给申请人借款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现被执行人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