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9民初2677号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3号。法定代表人薛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87年9月2日出生。被告张晓瑜,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晓瑜给付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西区皓月园X单元X号楼XXXX号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593.7元。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晓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信好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至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西区皓月园X单元X号楼XXXX号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五千五百九十三元七角。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晓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韩晓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妍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