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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初2173号

吴保国与李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保国,李斌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2173号原告吴保国,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城市居民。被告李斌辉,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国与被告李斌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国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保国撤回对被告李斌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吴保国负担。

审判员  邓聚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