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2173号原告吴保国,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城市居民。被告李斌辉,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保国与被告李斌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保国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吴保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保国撤回对被告李斌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吴保国负担。
审判员 邓聚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