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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334号

刘彬申请执行四川省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彬,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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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夏征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宝兴县财政局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宝兴县财政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苟伟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