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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629号

寿光市宏源包装有限公司与李中华、张永新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寿光市宏源包装有限公司,李中华,张永新,庞玉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629号申请人寿光市宏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张家屯村。被申请人李中华。被申请人张永新。被申请人庞玉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寿光市宏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中华、张永新、庞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中华、张永新银行账户存款900953.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180000元及第三人张月茂所有的鲁G×××××号车、第三人李炳友所有的鲁G×××××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中华、张永新银行账户存款900953.92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寿光市宏源包装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秀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新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