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鞠艳秋,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伟(鞠艳秋配偶),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凤才,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牟淑红(宋凤才配偶),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腾亚成,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桂芹(腾亚成配偶),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腾明辉,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鞠艳秋、孙伟、宋凤才、牟淑红、腾亚成、李桂芹、腾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执765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兆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