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孟晓军,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被执行人高明军,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孟晓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明军的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