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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869号

孟晓军与高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晓军,高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孟晓军,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被执行人高明军,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孟晓军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明军的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上述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乔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