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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069号

刘乃波与孙成遵、李春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乃波,孙成遵,李春香,田海荣,高程,王东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069号

申请执行人:刘乃波,男,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孙成遵,男,1966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李春香,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田海荣,女,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执行人:高程,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王东东,男,1989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刘乃波与被执行人孙成遵、李春香、田海荣、高程、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72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成遵、李春香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三合屯居委××室有房产一套(临房权字13××23),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孙成遵、李春香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三合屯居委××室的房产一套(临房权字13××23),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