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9民初2342号

赵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2342号

原告:赵某。

被告:杜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赵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丽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