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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执770号

裴红娜与沈彬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裴红娜,沈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7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裴红娜,女,汉族,住宜阳县。

被执行人:沈彬彬,男,汉族,住宜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彬彬银行存款81306.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仝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