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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44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马某某,张某某,汤阴县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4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马某,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春平,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马某某。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汤阴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张某某、汤阴县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62944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为已为本案的诉讼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张某某、汤阴县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629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尼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