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319号罪犯梁家添,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电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家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茂中法刑一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梁家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家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0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梁家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家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