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祥东,男。被执行人刘密密,女。被执行人重庆市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荣昌县远达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祥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2月14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金459236元,判决利息34051元,逾期履行利息8679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720元、执行费7450元,以上共计52113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祥东、刘密密、重庆市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211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