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534号
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江孔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宋毅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诉被告宋毅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成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