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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郑锶丝与被执行人李小平、杜小英、李治洪、李正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锶丝,李小平,杜小英,李治洪,李正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郑锶丝,女,生于1982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杜小英,女,生于1970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治洪,男,生于1964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正家,男,生于1964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送达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锶丝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蒲川林

审 判 员  张明全

代理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