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郑锶丝,女,生于1982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生于1970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杜小英,女,生于1970年8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治洪,男,生于1964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李正家,男,生于1964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送达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锶丝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6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蒲川林
审 判 员 张明全
代理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