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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执739号

王坤良与古蔺港区梅滩子煤炭码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坤良,古蔺港区梅滩子煤炭码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王坤良,男,生于1971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古蔺港区梅滩子煤炭码头(普通合伙),住古蔺县太平镇九龙村八组。

负责人:徐修松。本院在执行王坤良申请执行古蔺港区梅滩子煤炭码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鹏

审 判 员  王尚钦

代理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