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3217号原告侍晓冬。被告崔小东。被告杨华。
原告侍晓冬与被告崔小东、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侍晓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小东、杨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侍晓冬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崔小东向我借款150000元,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小东、杨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崔小东出具借条注明:今借到侍晓冬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果。另查,被告崔小东与杨华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2月8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证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侍晓冬与被告崔小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侍晓冬随时有权要求崔小东返还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自提起诉讼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因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崔小东与杨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侍晓冬就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此纠纷中,被告崔小东、杨华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答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崔小东、杨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侍晓冬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7日起计算至本金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被告崔小东、杨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答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