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民初1447号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7日,原告和被告***就***号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1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预收办证费用22667元。但被告仍一直没有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8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真实,只是由于房产登记工作程序繁杂缓慢才导致原告房屋的权属证书没有办好,被告不应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且原告拖欠物业费6318.17元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40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号房屋;被告在2010年12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被告逾期交房超过120日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90日内为原告办理权属证书,如因被告责任,原告在缴清全部购房款及相应的办证费用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未取得权属证书的,被告按已付房价款的0.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对合同的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2011年6月11日,被告出具了已收到原告全部购房款的收据。2011年6月11日,被告交付房屋,原告支付办证费用22667元。因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好房屋权属证书,原告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主张原告拖欠物业管理费6318.17元未交纳。本案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2份、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对原告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承担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之间未形成物业管理合同,无权向原告收取物业管理费,原告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影响被告在本案中的责任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为原告***办理***号房屋的权属证书;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800元;以上一、二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 益
人民陪审员 付 瑛
人民陪审员 陈道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江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 民事判决书 文书案号 (2016)湘0602民初1447号 文书拟稿人 方益 报批时间 2016年8月16日 原 告 *** 被 告 ***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为原告***办理***•城上城第001幢27层2713号房屋的权属证书;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800元; 以上一、二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意见:清冯庭长审批。 方益 2016年8月16日 庭长意见:清廖院长审批。 2016年8月16日 主管院长审批意见:印发。 2016年8月16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