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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1320号

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五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沈五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1320号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王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五银,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五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沈五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盟温馨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海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