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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485号

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王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485号

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商城二期49-51号。

被告:郑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王某某、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