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917号
原告:武隆县至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东路2号第一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77161263G。
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代刚,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麒,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院在审理原告武隆县至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隆县至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隆县至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隆县至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交纳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隆县至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习奇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