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磊晔。被执行人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东。
原告钟磊晔与被告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伦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钟磊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6年5月16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2016年5月16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山市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中山市阜沙镇,上述土地已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查封期限届满,被查封的财产将自动解封,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已于2016年8月3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具体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请与上述法院执行局联系。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9621.5元(含执行费152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谭金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