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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147号

林忠放与连凤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忠放,连凤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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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林忠放,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连凤珠,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忠放与被执行人连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4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坤盛

代理

审判员  王伟平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