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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冯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德泰大街质检综合楼1号。法定代表人宋承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祥。被执行人冯君,住址白山市。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方圆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君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5执18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新利

审判员  李晓雷

审判员  宋起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