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384号
原告:李某甲,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某乙,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李某丙,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某丁,住吉林省前郭县。
被告:李某戊,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某乙李某戊地址找不到被告李某乙,无李某丁送达起诉状、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通知原告李某甲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某乙的李某丙地址,如不能提供送达地址,须向本院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原告李某甲未能提供被告李某乙新李某丙地址,亦未按本院规定期限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李洪伟
代理
审判员 王振海
人民陪审员 孙玉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