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136号原告吴文圳,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洪建佳,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公司,地址石狮市宝盖镇子芳路中一汽修检测站B栋1楼。
原告吴文圳与被告洪建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文圳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吴文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文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文圳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缴纳。
审 判 员 林云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