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阎某某与任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任某支付人民币4200元整,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给付阎某某4800元,并提供了转账票据,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2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郑银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