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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67号

大连铸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金山通用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铸鑫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金山通用机械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铸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叶平,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市金州区金山通用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孙思教,厂长。本院在执行大连铸鑫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市金州区金山通用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无能力履行,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再一次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经合议庭评议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4511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余款69600元)及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的1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刘延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莹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