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297号
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莉敏。
被告:祝成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里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项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