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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审190号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武义县桃溪镇玉堂源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武义县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190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宏亮,局长。被执行人武义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陶先元。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武义县桃溪镇玉堂源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对其作出没收非法占用的2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29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其他义务除已缴纳罚款2910元外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第一项处罚内容。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义县桃溪镇玉堂源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武土资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项处罚内容由武义县财政局(国资办)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一兰

审 判 员 章春华

审 判 员 周旭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