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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233号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厚普商贸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厚普商贸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韩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233号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2号。法定代表人李翠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华,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厚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西六路以东、八路以南。法定代表人韩文学,总经理。被告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园834号。法定代表人孙承强,总经理。被告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233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总经理。被告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8号路以南西六路以北)。法定代表人丁明,总经理。被告孙承强。被告丁明。被告韩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厚普商贸有限公司、东营里奥置业有限公司、东营上林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里奥工具有限公司、孙承强、丁明、韩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11元,减半收取241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延新干

代理

审判员  胡 杰

人民陪审员  张华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薛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