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62号原告孙淑芹,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被告赤峰天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淑芹与被告赤峰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淑芹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赤峰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20万元。原告孙淑芹以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某小区房屋一套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孙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赤峰天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不得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广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