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316号罪犯祝如。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祝如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鄂州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8月2日对罪犯祝如提出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祝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4年三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获执行机关3次表扬、2次记功,有悔罪表现。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祝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祝如犯故意伤害罪和数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在对祝如呈报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拥军
审 判 员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