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财保74号
申请人:龙口市德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清港,任经理。
被
申请人:龙口市德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刁风亭,任经理。
被
申请人:龙口市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刁基清,任经理。
被
申请人:龙口市润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刁风亭,任经理。
被
申请人:招远钰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刁风亭,任经理。
被
申请人:刁风亭,男,汉族,龙口市。
被
申请人:谭桂连,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刁钰,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杨希顺,男,汉族,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刁基清,男,汉族,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王凤琳,女,汉族,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刁凤山,男,汉族,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姜进梅,女,汉族,住龙口市。
被
申请人:杜红,女,汉族,住龙口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怡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