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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721号

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陈炳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陈炳谦,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锦彪,邱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晖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锦彪。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炳谦,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

被告:深圳市金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锦彪。

原审

被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锦龙。

原审

被告:邱锦彪,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M栋7A。

原审

被告:邱锦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673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深圳市粤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邱锦龙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启选

代理

审判员  刘灵玲

代理

审判员  黄玮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理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