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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330号

史兴京与刘新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兴京,刘新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史兴京,男,汉族,1942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新山,男,汉族,1948年3月30日出生。史兴京申请执行刘新山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山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嘉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