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史兴京,男,汉族,1942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新山,男,汉族,1948年3月30日出生。史兴京申请执行刘新山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山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双彬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嘉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