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银,男,1954年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王俊京,男,1968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新峰,男,1968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国玉,男,1959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连亮亮,男,1988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李二峰,男,1969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彦军,男,1974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永彭,男,1971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春银、王俊京、李新峰、刘国玉、连亮亮、李二峰、王彦军与被执行人李永彭侵权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