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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524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姜世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姜世伟,谢小红,王吉建,丁爱英,韩永超,吴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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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被执行人姜世伟,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谢小红,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吉建,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丁爱英,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韩永超,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吴春红,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世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XX账户存款2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谢小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XX账户存款2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翔飞

审判员  顾进芳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衣富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