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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8358号

张小兵与陆婉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小兵,陆婉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8358号原告张小兵,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陆婉表,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兵诉被告陆婉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兵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朱春琪

审 判 员  蒋木金

人民陪审员  陆斌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