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8358号原告张小兵,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陆婉表,男,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兵诉被告陆婉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兵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朱春琪
审 判 员 蒋木金
人民陪审员 陆斌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