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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民初953号

冯宝琴与白应旺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冯宝琴,白应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953号原告冯宝琴,女、汉族,陕西吴起县人。被告白应旺,男、汉族,陕西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冯宝琴与被告白应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宝琴在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宝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永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