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6民初953号原告冯宝琴,女、汉族,陕西吴起县人。被告白应旺,男、汉族,陕西吴起县人。本院在受理原告冯宝琴与被告白应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宝琴在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宝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永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