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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415号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张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李张峰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415号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如斯,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张峰,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生,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1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