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肖永兴,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华(系肖永兴的弟弟),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
申请人:肖远翔,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申请人肖永兴与被申请人肖远翔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
申请人肖永兴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肖永兴与被申请人肖远翔宣告死亡案件。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