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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1819号

上海哔哩哔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哔哩哔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11819号原告上海哔哩哔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柴徐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时,男。委托代理人王志豪,男。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程路。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抗援。

原告上海哔哩哔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分公司)、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二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并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徐慧莉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姚月、卜军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豪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在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哔哩哔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签订“左麟右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后向被告支付项目金人民币150万元;演唱会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盈亏核算和结算;项目的全部亏损风险由广州分公司独自承担,无论项目盈利与否,广州分公司应于约定结算期内将原告的全部金额150万元归还;违约方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通知3日内仍不改正或者补救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不足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直接损失。该项目涉及的演唱会已于2015年7月4日举行,根据约定,被告广州分公司应于2015年9月9日之前归还原告投入的款项,但原告数催无果。2015年10月16日,原告向被告广州分公司发函,要求一次性支付原告全部款项,被告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向原告提供了赔偿方案,但此后未收到被告广州分公司任何费用和反馈。被告广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祥宇公司承担。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二

被告:1、共同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费用150万元、违约金20万元、项目结算款121,368元,共计1,821,368元;2、共同赔偿原告上述款项自2015年9月9日至今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表示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明确仅要求由被告祥宇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广州分公司、祥宇公司未应诉答辩。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项目合作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付款凭证,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于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广州分公司付款50万元、100万元;3、法务函及快递单,证明原告履行催款义务;4、2015年10月24日的电子邮件,证明在邮件附件中,被告广州分公司承诺向原告赔偿20万元,结算金额共计1,821,368元,其中的121,368元即盈利;5、海报、门票、微博、新闻、百度百科,证明涉案演唱会已经举办;6、被告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发送给原告的电子邮件及结算表、账目表,证明涉案项目正常运营并有盈利,原告可获得盈利款121,368元;7、被告广州分公司2015年8月17日请求延迟回款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证明被告广州分公司作出付款承诺;8、2016年2月23日法务催款函,证明原告再次向被告广州分公司发出催款通知;9、公证书,证明经公证,上述电子邮件具备真实性。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原告已就证据材料1、2、3、9向本院提供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其内容能够反映本案相关事实,本院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采信其证明力,并以之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依据以上举证、认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2015年5月15日向被告广州分公司付款50万元、100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系争项目合作协议为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依据约定,演唱会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合同双方应进行盈亏核算和结算,被告广州分公司应于约定结算期内将原告的全部金额150万元予以归还。依据原告的举证,上述合同签订后,涉案演唱会已如期举行,被告广州分公司已于此后确认向原告支付盈利121,368元,但迄今为止,原告未能收到合作款及盈利,被告广州分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返还合作款并支付盈利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系争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广州分公司系被告祥宇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祥宇公司承担。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哔哩哔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50万元;

二、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哔哩哔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盈利款121,368元;

三、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哔哩哔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92.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中国祥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慧莉

人民陪审员  姚 月

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