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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民申400号

王绍波与昆明市五华区城市花园咖啡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城市花园咖啡店,王绍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申4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城市花园咖啡店。经营场所:昆明市正义路20-36,景星街1-9号,直道巷***号景星恒隆百货*楼**楼。经营者:谭锦,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蒲光举,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绍波,男,1963年4月2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再审申请人昆明市五华区城市花园咖啡店(以下简称城市花园咖啡店)因与王绍波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城市花园咖啡店申请再审称:城市花园咖啡店在招聘水电工时,已经表示所应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电工资质。王绍波持有的所谓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正证及副证,经城市花园咖啡店查询特种作业公示网站,询问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证件管理部门等,均未查询到王绍波所提供的证件的信息,该证件是王绍波伪造的。王绍波明知自己不具备水电工从业资质,谎称其已取得相应的水电工从业证书,以欺诈的方式使城市花园咖啡店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合同无效。城市花园咖啡店与王绍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请求对本案立案再审,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16号民事判决,改判城市花园咖啡店与王绍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绍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城市花园咖啡店所提供的网络页面打印件,并不能证明王绍波持有的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伪造的。王绍波与城市花园咖啡店在2012年3月14日至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已为生效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所确。城市花园咖啡店关于王绍波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伪造的,城市花园咖啡店与王绍波的劳动合同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合理,城市花园咖啡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昆明市五华区城市花园咖啡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美泉

审 判 员  王沁江

代理

审判员  刘晓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东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