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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1484-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曹红卫、张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曹红卫,张丽萍,常州晨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黄拥军,徐华琴,常州市丰达汽车内饰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1484-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50号。法定代表人徐之烜,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培俊,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恽群,该银行员工。被告曹红卫。被告张丽萍。被告常州晨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曹红卫,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黄拥军。被告徐华琴。被告常州市丰达汽车内饰件厂,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大圩村委难民圩8号。法定代表人黄拥军,该厂负责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诉被告曹红卫、张丽萍、常州晨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黄拥军、徐华琴、常州市丰达汽车内饰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红卫、张丽萍、常州晨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黄拥军、徐华琴、常州市丰达汽车内饰件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撤回对被告曹红卫、张丽萍、常州晨利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黄拥军、徐华琴、常州市丰达汽车内饰件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05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

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若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