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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特112号

刘艳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艳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特112号

申请人:刘艳娥,女,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三河,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邓少琳。

委托代理人:陈梦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艳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2日经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同意于2016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赔偿2963元予申请人刘艳娥。

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人刘艳娥就2015年11月20日与张思华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再追究张锦明、张思华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刘艳娥承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未收取粤Y×××××号小型轿车车主张锦明、张思华一方的任何赔偿款,否则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保留追讨相应赔款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艳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经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纠纷调解处置专业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潘国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