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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81民初1627号

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与梁洁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梁洁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627号原告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罗定市罗城人民中路85号。负责人XX,男,主任。委托代理人莫演,男,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陈宇峻,男,办事员。被告梁洁红,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梁洁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定市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建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小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