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448号原告王志永,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陈德全,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陈德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
人民陪审员 于正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公众号“”
王志永诉陈德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448号原告王志永,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陈德全,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陈德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
人民陪审员 于正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