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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6448号

王志永诉陈德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永,陈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6448号原告王志永,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陈德全,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永诉被告陈德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立国

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

人民陪审员  于正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亚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