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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2027号

刘爱国与范立强、丰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爱国,范立强,丰志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2027号

原告:刘爱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新,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立强。

被告:丰志明。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

负责人:史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杰,该公司员工。刘爱国诉范立强、丰志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告刘爱国于2016年8月16日庭审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原告刘爱国负担。

审 判 长  薛 荣

审 判 员  尹文蕊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瑶 来源:百度“”